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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评析—— 小学生校园内被老师开车撞倒身亡

作者:杨晶晶 时间:2023-08-30 15:26:27 浏览:156

2023年5月23日,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学生在校内被老师开车碾轧,送医抢救后死亡该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媒体和网友的广泛关注。5月25日,武汉汉阳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教师刘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责任。对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予以免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将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本文从该事件中涉事教师学校可能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来分析,以供参考。

一、本案中涉事教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涉及教师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涉事校园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即“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即“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那么本案涉事的校园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是认定本案是否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所在。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该起事故,如果涉事校园内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那么就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涉事教师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否则可能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本案中涉事教师、学校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被害人死亡对他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涉事教师可能承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之外,还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该起事故在校园内发生,且被害人不满8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若涉事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可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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