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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A融资租赁公司与孙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王焕 时间:2023-07-28 14:59:20 浏览:193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3日,承租人)A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其附件,合同约定:孙某承租平板自卸后翻半挂汽车一台,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0日,并约定了融资租赁金额及支付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2022年9月23日,因孙某欠缴租金,A融资租赁公司通过GPS远程锁死案涉车辆,经双方协商后,孙某与保证人吴某将车辆送至A融资租赁公司指定停车场。2022年12月,A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孙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罚息、违约金等,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湘021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A融资租赁公司全部未付租金及部分应付款项。2023年3月16日,孙某认为A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车辆即视为解除合同,本人只需承担案涉车辆收回前(2023年9月23日)的未付租金及违约金,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律师意见】

A融资租赁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作为其与孙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我方律师就孙某上诉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一、孙某与A融资租赁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已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遵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优先以合同条款为主要依据。

二、A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车辆是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的违约条款,且A公司并未私自处置车辆,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的解除事由,该合同并未约定解除。

三、A融资租赁公司未通知孙某解除合同,即未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该合同并未法定解除。

四、A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选择请求孙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且A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归还车辆,故一审判决支持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判决无误。

A融资租赁公司与孙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法有效,双方行为没有满足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且A融资租赁公司未行使法定解除权,该合同并未法定解除。故孙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无误。

【判决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的相关条款,A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车辆是双方约定的承租人违约情形下可采取的暂时措施,并不构成解除合同,且A融资租赁公司并未要求解除合同。A融资租赁公司的做法是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既符合合同约定,又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孙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湘02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车辆是否意味着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关于收回租赁物是否意味着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文拟从合同解除的方式和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的角度分析A融资租赁公司与孙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包括三种方式:1、协议解除: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有的合同;2、约定解除:合同对未来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当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3、法定解除: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完毕终止之前,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首先,A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车辆是与孙某协商一致,孙某本人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非A融资租赁公司私自拖车。在此期间,孙某未作出不再承租车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A融资租赁公司并未与孙某协议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第5.2.3条:“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并经出租人催收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租人有权采取本条第5.2.4款约定的措施或收回或直接取回租赁车辆,暂时中止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使用......”及第5.2.4.3条“不经司法程序立即收回并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车辆,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出租人控制车辆并承担收回租赁车辆的相关费用,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A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车辆且未处置的行为仅是A融资租赁公司对于孙某逾期支付租金行为采取的相应的救济手段,孙某可以赎回后继续使用。收回租赁物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故该合同并未约定解除。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A融资租赁公司是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只有当A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通知孙某解除合同,该合同才法定解除。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A融资租赁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故该合同并未法定解除。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A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车辆的行为并不意味着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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