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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个人住房出租如何缴税?

作者:李志春 时间:2023-07-06 10:17:15 浏览:218

今天傍晚,有同事问:将长沙市区一套个人住房出租给公司,合同约定税后年租金36000元,房东开税票给公司以便其扣税,一年应缴多少税,开票金额为多少?问我能不能一口气告诉他。当时正在吃饭,我想了想,要回答他还真不容易。现书面答复如下:

一、个人住房出租,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现假设税前年租金收入为y元。

1.增值税免征。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个人住房出租的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y÷(1+5%)×1.5%。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因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补同减免,因此,该个人住房出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免征。

3.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根据财税[2016]12号的规定,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征。

4.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免征。根据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同样可以免征。

5.房产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个人住房出租的房产税=Y×4%税率。但根据湘财税[2019]2号的规定,可减征50%,即长沙出租个人住房的房产税应纳税额=y×2%

6.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有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据实征收。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住房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次(月)计征。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税费-转租租金-修缮费用800为限-800)×10%或者(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税费-转租租金-修缮费用800为限)×(1-20%)×10%。

具体到问题,因月租金<4000元,则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y-Y×2%-800×12)×10%。

2)核定征收。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核定征收。即2019年12月1日起,长沙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可按租金收入的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只有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10%×税率10%。例如,某纳税人月租金收入3000元,根据核定征收方式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30元,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12=360元。

具体到问题: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y×10%×10%=y×1%。

二、结论

综述所述,长沙房东将个人住房出租给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公司;对房东而言,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件、地方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都免征;仅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1.若房东个税选择核定征收,则:y-y×2%-y×1%=36000,得y=37113.40元;实际缴税为37113.40-36000=1113.40元。

2.若房东选择个税选择据实征收,则:y-y×2%-(y-Y×2%-800×12)×10%=36000,得y=39727.89元;实际缴税为39727.89-36000=372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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