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央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监管机构对于征信业务的监管已经进一步从严,那么,哪些信息属于监管的征信业务范围内?哪些公司属于被监管的主体?实务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是什么以及如何应对?本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对《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作出相应的解读。
1.哪些信息属于监管范围内?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上述“个人基本信息”在央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定义为“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而“信用信息”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中的定义为“能够反映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等”,由此可见,《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其所监管的信息涵盖范围非常之广,基本上所有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中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的客户信息,以及通过合作的征信机构获取的相关信息都属于其监管范围内。
2.哪些公司属于被监管的主体?
除征信机构外,哪些金融机构属于被监管的主体呢?按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所以只要是持牌经营的金融机构,都属于监管的主体,问题是对于地方金融组织,具体应该如何定义呢?
目前央行还没有发布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但各地基本都有自己当地的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例如,《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23号文),“7+4”类地方金融组织均由地方监管,其中“7”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这7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规则;“4”是指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这4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综上,只要属于这“7+4”类的地方金融组织,显然均属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
3.实务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应对
(1)实务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首先,按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金融机构获取征信服务,必须与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而本办法第四十六条亦明确了金融机构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的法律责任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按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再次强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八种违法行为,包括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按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除遵循央行对个人征信机构的一些规范性管理规定外,个人征信机构要严格杜绝下列行为,包括(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二)使用对信用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宣传产品和服务;(三)未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同意,假借其名义进行市场推广;(四)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五)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六)提供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个人征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同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2)应对建议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生效的部门规章,各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都应遵守其相应规定。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有18个月的整改过渡期(截至2023年6月底),因此,在整改过渡期结束前,建议各金融机构要和征信业务的合作机构保持沟通,核实其是否已经获取征信业务资质,或督促其尽快解决资质问题,如其无法确保及时解决资质问题,建议和持牌机构对接合作事项以使业务合规。目前,央行仅颁发三张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牌照,持有机构分别为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钱塘征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