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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宽制度

道宽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制度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3-07-10 14:27:35 浏览:243

 

第一条  为规范文书资料管理,提升文书资料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二条  文书资料包括业务文书资料、内部文书资料和其他文书资料。

第三条  文书资料管理包括文书资料的制作、用印、分类、编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

第四条  文书资料实行分类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业务文书包括各类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各类所函、调查专用证明、各类律师函、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基于委托关系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

第六条  内部文书包括本所章程、合伙人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记录本所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文书

七条  本所名义制作、出具的文书资料,应当明确具体的承办人员,并由承办人员按照本所的相关规定负责制作、报批、用印、签发、缴存等工作,相应的制作、审批流程表作为文书资料的附件保存

第八条  出具律师事务所函、调查证明、介绍信等格式文书,应当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审批,由文书管理人员登记、承办律师签名。

九条  文书资料应当按性质、年份进行分类、编号,保证文书资料管理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

十条  文书资料应当留存一份原件交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登记、装册、归档,条件具备的应当扫描后进行电子数据存储。

第十一条  本所人员调阅借用文书资料,须经分管负责人或者本所主任同意,并应及时归还文书资料管理人员应做好调阅、借用登记。

十二条  文书资料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文书资料清查根据文书资料的去向登记及时索回调阅借用的资料,如发现有漏登、遗失的,应及时补登或追回,并应及时上报主管副主任或主任。

第十三条  文书资料的销毁工作由本所管理层根据需要报请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文书资料管理人员变动,应与继任管理人员进行书面交接,核对交接文书资料的存档目录、存档文件、电子储存数据。

十五条  文书资料管理人员、律所其他人员应当根据文书资料的密级做好文书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20230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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