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党建·所建 >> 道宽制度

道宽制度

道宽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3-07-10 14:26:36 浏览:262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维护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印章包括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本所负责人印章等。

第三条  所印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用印前应在钉钉应用平台提起用印申请,由经办人和所负责人或指定的审批人审批后方可用印。用印审批流程进行详细登记。

《印章签批单》的主要内容是用印部门、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经办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审批人签字等。《用印登记簿》的主要内容是用印日期、编号、事由、用印份数、用印人、批准人等。

第四条  本所签署的合同,出具的委托书、投标书、公函、律师函、见证书、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以及以本所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行政文书由文书制作人报本所负责人或其他有权审批人员同意后加盖公章,并严格履行相应登记手续。

第五条  所不得为律师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调查证明、介绍信等法律文书,不得为未经审批受理的案件出具法律文书

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认真履行审批签发手续,并对所盖印章内容认真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用印盖章位置应准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必须章压字,章上面不能有过多空白。印章的名称应与用印件的落款相一致,不漏盖,不多盖。法律文书应有存根,应在落款与骑缝处一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围和程序用印,不得用于开具虚假证明、介绍信,不得用于非公务的个人活动,不得用于为本所以外人员开具收入证明、实习证明、工作证明。

第八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登记或用印审批手续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所确因工作需要将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带出本所使用的应事先填《印章签批单》,经本所负责人批准后,由行政部门派遣专人携带,使用完毕后由行政部门人员带回。

第十条  用印审批人临时外出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急需用印时,可经用印审批人口头批准先行用印,但事后必须补办用印审批手续。使用电子审批流程的,应当经审批流程通过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印章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应妥善管理印章,将其置于加锁且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每次用完印章后应立即将印章锁好不得随意放置注意保养,防止印章损坏。

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临时代为保管。代管人员未经正当程序,一律不得对外用印和出借印章。

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印章遗失或损毁的,应登报作废,并通报印章备案单位。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可重新刻制并启用新印章,报印章备案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对印章遗失或损毁有过错的,本所可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所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本所根据相应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方面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用印申请人、印章保管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同意,私刻本所印章的,本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所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修改,20230101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8-2025 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731-88928138 ICP备案:湘ICP备19022200号-1  技术支持:长沙网站建设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电话:0731-88928138
手机:0731-8892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