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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宽制度

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3-06-25 14:43:11 浏览:411


1.道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人会议的运作程序,保证合伙人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律师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合伙人会议和临时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章  合伙人会议职权

第四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者罢免本所主任、副主任;

(二)修改《合伙协议》、《章程》、《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等重大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发展规划;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审议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合伙人入伙、评定合伙人级别、决定退伙和除名;

(九)决定本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务。

第三章  合伙人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定期合伙人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议或本所主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应当出席合伙人会议。

第七条  本所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的,由合伙人协议或本所章程规定的人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定期合伙人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和相关文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以公告、短信、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九条  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涉及表决的事项以公告、短信、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出现突发事件,如不紧急处置将会损害本所和合伙人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召集人发布召开会议的通知后,会议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的,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一条  对于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参加会议的合伙人代为表决。委托书应当说明委托权限以及该合伙人对于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该授权委托书应当作为合伙人会议记录或档案的附件予以保存。未按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合伙人有权单独或者联合向合伙人会议提交提案,由会议召集人收集确定。提案应当书面提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律师事务所职能相关且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律所章程、合伙协议不相抵触;

(二)属于合伙人会议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定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将合伙人提案或部分议题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进行解释并书面说明。提案人对召集人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合伙人会议就召集人决定的合理性单独进行表决,合伙人会议表决认为决定不合理的,应纳入合伙人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合伙人会议对议题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方可召开和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合伙人以人数进行表决时,每人一票;以出资份额进行表决时,按出资比例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对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项形成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财产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对本规则第四条第(二)、(九)项形成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财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会议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表决一般情况下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涉及人事等事项的可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或决议文件,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决议文件上签名。对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合伙人,有权将自己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如采取网络视频、电话、会签等形式召开的,会后各合伙人对决议内容应当书面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档案予以永久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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